法律專欄-租客權益保障一次看懂:實務常見租屋爭議解決 | 治誠法律事務所
租客權益保障一次看懂:實務常見租屋爭議解決
一、 前言:
對於學生、上班族而言,租屋是生活中再平常不過的事。然而,不少租客在簽約時經常忽略自身權益,等到發生爭議時,才發現吃虧的往往是自己。事實上,我國法律針對租屋行為,早已透過《民法》與《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等規範,設計多項保障租客的制度。只要了解基本原則,便能避免落入不公平條款的陷阱,本文將從實務常見問題出發,帶你認識租客最重要的權益保障。
二、 租屋常見問題
(一) 租約期限不明:
1. 雖然口頭租約在法律上並非無效,然而發生糾紛時,有利於租客權益之舉證將變得非常困難,欠缺書面契約不僅無法確認租金、押金金額,導致房租給付及押金返還淪為各說各話,更因為以下民法規定,可能產生租約期限不明的問題。
2. 依據民法第422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民法第451條:「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3. 依據上述兩個規定可知,若租期超過一年之租約,未簽立書面契約,租賃關係將變為不訂期限;又或是租期屆滿後,房東同意租客繼續使用,亦視為不訂期限租約,此時租約期限即處於不確定狀態,可能在嗣後終止租約時產生糾紛。故建議以書面訂立租約,明確約定租期、續租條款。
(二) 房屋修繕責任:
1. 依據民法第423條:「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民法第429條第1項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2. 前條規定確立房東對於租賃物之保持義務,原則上房東應確保房屋符合租客承租時之狀態,此時契約之屋況品質便相當重要,影響到房東後續應保持房屋維持之狀態,如有瑕疵影響基本居住需求導致不符約定狀態,房東即應進行維修。
3. 後條規定則是確定房東負有修繕義務,房東有義務依租客請求進行房屋修繕,至於是否屬於房東應修繕範圍,則應考量契約有無約定日常維護等應由房客負擔,或是習慣上物品使用是否屬於耗材而應由房客負擔。
(三) 租金、押金是否合理:
1. 依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應記載事項第4條即指出: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亦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即使市場行情上漲,房東也必須等到租期屆滿、重新談約時,雙方達成合意才能調整。
2. 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應記載事項第5條另說明:押金最高不得超過二個月租金之總額,且房東於租期屆滿後即應返還房客。若房東無正當理由拒絕返還押金,租客可以存證信函方式催告,甚至透過訴訟請求返還。
三、 本文介紹幾點租屋常會遇到的問題,透過相關規定保障租屋權益,讓房客在租屋期間可以安心生活,避免突發狀況而流離失所。當租客清楚自己的權利與義務時,便能在遇到房東要求時,知道該如何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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