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假扣押還是真扣押?關於民法上之保全程序 | 治誠法律事務所
一、 前言:
在訴訟進行中尤其是涉及金錢糾紛的案件中,民眾常常會聽到「假扣押」、「假處分」等名詞,但卻不了解各自內涵,甚至把兩者混為一談。事實上,這兩種制度雖然名稱相近,目的卻不相同,適用的時機、要件與效果也各有差異。透過本文介紹,一次瞭解這兩種常見卻容易混淆的法律程序。
二、 保全程序的意義
(一) 民事訴訟往往曠日費時,從起訴、審理到判決確定,動輒數月甚至數年。如果在這段期間內,對方將財產轉移、變賣,也就是所謂「脫產」,即使最後勝訴,也可能導致最終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 因此,法律設計了各種保全程序,讓權利人能在判決確定前,先暫時凍結財產或維持現狀,避免權利落空。假扣押、假處分與假執行,正是其中最核心的三種保全制度。
三、 假扣押:
(一) 金錢債權之保全: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即說明「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簡單來說,就是針對金錢上之請求,為了將來順利執行,先把對方的錢或財產凍結住,避免債務人轉移存款、變賣不動產,或將資產轉移至他人名下,此時便有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之必要。
(二) 執行困難: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另提及「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所以並非債權人聲請假扣押裁定,法院須同意,仍應考量債務人有無相當於脫產之行為,如:浪費資產、增加負債、行蹤不明、隱匿財產等情況,這些都是債權人聲請時可提供之證明方式。
四、 假處分:
(一) 金錢以外請求之保全:民事訴訟法第532條第1項「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與假扣押不同,假處分的適用範圍更廣,主要用於非單純金錢給付的案件,例如物品返還、禁止行為、維持某種法律或事實狀態。
(二) 執行困難:民事訴訟法第532條第2項同樣要求「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重在維持現狀或防止損害擴大,債權人應證明現狀變更可能導致的危險性、日後執行可能之困難等。
五、 假扣押、假處分是確保實體權利能真正實現的重要制度。對一般民眾而言,提早理解這些程序的功能與相關規範,有助於在訴訟過程中即時保全財產,才能讓勝訴不只停留在判決書上,而是真正落實在執行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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