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勝訴判決然後呢?強制執行程序介紹 | 治誠法律事務所
勝訴判決然後呢?強制執行程序介紹
一、 前言:
在打官司前,許多人可能抱有的錯誤期待就是「只要我勝訴,對方就一定要把錢還我」。然而,實務上常見的情況卻是:官司打贏了、判決確定了,對方卻遲遲不給付判決金額。這時候,當事人才發現勝訴判決本身,不會自動把錢送到你手上。法院的判決,只能確認勝訴方有權利向對方請求給付,但如果對方不願意配合,法院並不會主動幫你討錢,而是必須自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才能真正將權利轉化為現實中的金錢或財產。什麼是強制執行?又可以執行哪些財產?本文將帶你一次了解。
二、 強制執行的意義
(一) 所謂強制執行,是指在債務人不願意履行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之文書時,國家透過公權力,強制其履行義務的制度。
(二) 以實務上常見的返還借款案件為例:法院判決對方應返還借款100萬元且經判決確定後,對方拒絕給付或置之不理,這時就可以該勝訴判決作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執行處介入。
(三)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並非所有判決一拿到就能進行執行程序,通常必須為「確定判決」,即取得法院核發之確定證明書,才能作為執行名義,若該案仍能透過上訴爭執,則無法進行強制執行。
三、 強制執行程序:
強制執行並不是法院主動啟動,而是由勝訴的債權人向法院提出聲請,流程大致如下:
(一) 取得執行名義: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列舉下列執行名義,常見執行名義如下
• 確定之終局判決
•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
• 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 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 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二) 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依據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原則上向財產所在地的法院執行處提出聲請,並依同法第28之2條規定繳納相對應執行標的金額之執行費。
(三) 執行程序:法院會依聲請內容,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狀況,並對可執行的財產採取查封、扣押、拍賣等措施。此時債權人可提出如:向國稅局調閱之財產資料、欲執行動產之品項及所在地址、債務人所任職公司等可供執行之標的資訊。
四、 可供執行的財產
(一) 存款、金融資產:最常見的執行標的是銀行存款、郵局存款、股票、基金等。法院可發函給金融機構,直接扣押帳戶內金額。
(二) 薪資、勞務報酬:對於有固定工作的債務人,法院可發函通知其公司對其薪資進行執行,但會保留一定比例作為其基本生活費。
(三) 不動產:包括土地、房屋等。不動產通常會先進行查封程序,再進行拍賣,最後以拍賣所得用來清償債務。
(四) 動產:如汽車、機車、貴重物品、廠房設備、家具等,均可能成為執行標的,並透過上述查封拍賣之方式清償債務。
(五) 其他財產權:例如對第三人的債權、租金收入、保險解約金等,也可能被納入執行範圍。
五、 打贏官司固然重要,但真正讓權利落實的,往往不是判決書上的主文,而是後續強制執行程序。理解強制執行制度,有助於建立正確的法律期待,也能避免「官司白打」的挫折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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