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配偶死亡後財產對半分?論夫妻財產分配 | 治誠法律事務所
一、 前言:
配偶一方死亡的情況下,財產到底怎麼分?在我國法律制度下,配偶一方死亡時,生存配偶同時可能涉及兩個不同但密切相關的制度:一是婚姻關係消滅時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二是被繼承人死亡後的「繼承分配」。這兩者的適用順序、計算方式與法律性質並不相同,卻經常被混為一談,導致實務上產生誤解。本文將以法律規定與實務見解為基礎,說明配偶一方死亡後,生存配偶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與繼承中各自享有的權利,協助讀者釐清這種情況下財產如何分配。
二、 制度介紹與比較:
(一) 夫妻剩餘財產制:
1. 民法第1030之1條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在此限。」本規定之規範目的,在於承認婚姻中雙方對家庭的共同貢獻,並保護經濟上較弱勢的配偶,使婚姻關係消滅時的財產分配更公平、合理且可預期。
2. 配偶一方死亡時即符合本條規定之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條件,生存之配偶即得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計算方式為:夫與妻分別以現存之婚後財產(繼承財產、慰撫金不納入計算),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之債務後得出剩餘財產金額,剩餘財產金額較少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請求上述金額差額的二分之一。
3. 但應注意民法第1030之1條第5項之請求權時效規定:其一為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2年內;另一則為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5年內。超過上開時效,債務人便可主張請求罹於時效而拒絕給付。
(二) 配偶繼承權:
1. 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由此可知,配偶在繼承順位中屬於當然繼承人,無論如何皆應納入分配,並視繼承順序決定與何人分配遺產。
2. 民法1144條則規定配偶與各順序繼承人之分配比例為:
• 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時,應繼分為平均分配。(所有繼承人平分)
• 與父母、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時,配偶應繼分為二分之一。(剩下二分之一其他繼承人平分)
• 與祖父母共同繼承時,配偶應繼分為三分之二。(剩下三分之一其他繼承人平分)
• 無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配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三) 請求順序:
1. 上述兩種制度為配偶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得主張財產分配方式,至於請求順序則可參考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65號民事判決:「是配偶一方先於他方死亡時,其遺產總額自應扣除生存配偶得請求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額。原審既認妻得請求分配夫死亡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之半數即OOO元,乃未自夫所遺系爭遺產扣除該數額,逕為分割,自有可議。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2. 上述見解明確說明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應優先於遺產分配,扣除剩餘財產後才能逕行遺產分配計算。舉例而言:繼承人有妻子及2名子女,丈夫遺產100萬、雙方剩餘財產差額為40萬,遺產計算應扣除40萬後,剩餘之60萬元再由3名繼承人平分,則妻子共得分配60萬元。
三、 本文介紹了配偶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得主張之財產請求權包括: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及遺產分配請求權。兩者規範目的、分配方式,以及先後次序皆有差異,清楚了解各自請求之方式,保障自己應得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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