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面對毒品案件高刑度該如何答辯?相關減刑事由分析 | 治誠法律事務所

面對毒品案件高刑度該如何答辯?相關減刑事由分析

面對毒品案件高刑度該如何答辯?相關減刑事由分析

一、 前言:
在刑事案件中,毒品犯罪一向被視為重罪,不論是持有、施用、製造、販賣或運輸,法定刑度動輒數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最重可達死刑、無期徒刑。然而,毒品案件刑度雖高,法律上仍有多種減刑或從輕量刑之機制,目的在於鼓勵被告配合偵查、瓦解毒品供應鏈。本文將介紹遭遇毒品案件可以採用之減刑事由,協助讀者清楚了解可主張之權利,避免採取自陷不利之答辯方向,而錯失關鍵的防禦時機。

二、 如何爭取減刑:

(一) 供出上游: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有規定,只要被告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立法者為了達到瓦解毒品供應鏈、將毒品源頭一網打盡之目的,特別規定毒品下游者只要符合供出上游使偵查機關查獲這個條件,判決上就必須減刑甚至是免刑。

2. 至於供述上游的內容需要說明多詳盡,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148號刑事判決亦有提供相關標準:「下游者能翔實供出其上游供應者之具體事證,諸如前手之姓名、年籍、住居所、連絡電話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以利進一步擴大查緝績效,揪出其他正犯或共犯,遏止毒品泛濫及擴散。」實務為了達成避免毒品繼續蔓延之目的,有意放寬本條適用標準,就算只有部分、片面資訊,只要使得偵查機關可以特定、聚焦上游身分,亦可作為查獲上游之依據而獲取減刑機會。

(二) 偵查及審判均自白: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則規定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此規定則是鼓勵被告自一開始偵查過程中即坦承交代涉案犯行,協助偵查機關得以迅速發現真實、釐清案情,並確保被告所述始終如一、不反覆其詞,因而給予減刑之機會。

2. 應注意「偵查」及「審判」兩個階段「均須」自白,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09號刑事判決即指出:「一般而言,均須於偵查及審判中皆行自白,始有適用,缺一不可。故如犯罪事實未經司法警察予以詢問,惟檢察官訊問時已否認犯罪,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司法警察、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已否認犯罪,檢察官其後未再訊問,即令嗣後於審判中自白,均無上開減刑規定之適用。」如果在任一階段過程中曾表達否認犯罪,則會被認為被告並無悔過,且無法達成訴訟經濟、節約司法資源等目的,故嚴格限定須兩階段均自白。

(三) 供自用而運輸: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3項是針對供自己施用而犯運輸毒品罪之被告,如有犯罪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此規定則須考量被告運輸毒品之目的、數量、頻率等,才有可減刑之機會。

2. 立法目的即指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運輸毒品之行為均一律依據第4條加以處罰,然基於自行施用之目的而運輸毒品之行為,且情節輕微者,雖有問責之必要性,惟如一律依本法第4條論以運輸毒品之重罪,實屬法重情輕,且亦無足與真正長期、大量運輸毒品之犯行區別。」實務上即有考量被告因患有憂鬱症、疾病疼痛,需要透過毒品的麻醉效果才能舒緩,且運輸量確實僅為個人用量,遂依本規定予以減刑之案例。

三、 本文所介紹幾種毒品案件減刑事由,在實務上是被告經常採取之答辯策略,除應注意供述內容外,更應確保主張時機,避免徒然損害自身權益。此外,適用上開減刑事由不僅能大幅減少個人刑期,同時亦能協助偵查機關阻止毒品繼續蔓延流入市面,採取認罪之答辯方向亦不失為是毒品案件之有利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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