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怎麼才關幾個月?關於羈押你可能誤解的幾件事 | 治誠法律事務所
怎麼才關幾個月?關於羈押你可能誤解的幾件事
一、 前言:
每當重大刑案發生,新聞報導中常見「嫌犯遭羈押禁見」的字眼,不少民眾會因此認為,羈押期間就是對被告給予的懲罰,進而誤解「只關這樣而已,是不是太輕了」。然而,羈押本身並非刑罰,也不是最終判決結果,而是在偵查、審判過程中,為了確保訴訟順利進行而採取的強制處分。本文將說明羈押制度的目的、規範內容及其與刑罰之間的根本差異,針對一般民眾常會產生的誤解提出解答。
二、 羈押的目的
(一) 一般羈押:規範在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1項,目的是為避免犯罪嫌疑人有逃亡、勾串證人、湮滅證據等干擾訴訟程序的行為,以確保偵查及後續審判過程得以順利進行,進而降低傳喚不到被告或是證據遭受汙染的風險,是一種程序上的保全措施。
(二) 預防性羈押:規範在刑事訴訟法第 101 之1條第1項,則是針對特定犯罪如:妨害性自主、殺人、傷害、竊盜、詐欺等,在判斷犯罪嫌疑人有重複犯案的風險時,以羈押的方式避免後續再犯,屬於一種事先預防的手段。
(三) 差異比較:由此可知,羈押的目的著重在確保偵查及後續審判過程得以順利進行,及預防犯罪嫌疑人反覆實施犯罪,且羈押之強制處分可能存在於偵查及審判過程中,並押至看守所;刑罰目的則是著重在懲罰犯罪,與羈押目的截然不同,且刑罰要等到判決確定後,才會進行執行程序,並於監獄執行。兩者在目的、程序、地點上都有極大的差異,可知受羈押裁定並不等於有罪。
三、 羈押的相關規定
(一) 羈押要件
1. 一般羈押: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1項會考量犯罪嫌疑人有無包括:逃亡事實或逃亡可能性;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可能;以及涉及重罪而有上述情形之可能。
2. 預防性羈押:刑事訴訟法第 101 之1條第1項則須限定在法條規定的特定犯罪,並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的可能。
3. 除以上事由外,羈押處分皆須考慮嫌疑人之犯罪嫌疑是否重大,並衡量是否有非羈押不可的必要性,或是能以其他如交保、限制住居等方式保全訴訟程序順利進行。
(二) 羈押期限
1.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5項規定,偵查中羈押為2個月,可延長一次2個月,最多共計4個月;審判中每個審級羈押為3個月,如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者,第一、二審可延長三次2個月,第三審可延長一次2個月。第一審或第二審最多共計9個月、第三審最多則為5個月。
2. 若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十年者,審判中延長羈押的規定則需參考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第一、二審可以延長六次2個月,第三審可延長一次2個月。第一審或第二審最多共計15個月、第三審最多則為5個月。
3. 最後仍應注意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3項有規定,第一審到第三審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五年。
(三) 羈押與刑罰的連結
1. 刑法第37之2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或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可知兩者目的雖截然不同,但羈押的天數其實可以折抵後續執行刑罰天數,兩者在此規定下還是有相當程度的連結。
2. 如果是最終宣判無罪的情況下,刑事補償法第 1 條第 1 款、第6條亦有相關補償規定,即因行為不罰、犯罪嫌疑不足而經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受駁回起訴裁定、無罪之判決,曾受羈押之受害人得請求國家補償,請求金額以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折算一日支付之。
四、 以上是關於羈押相關規定的介紹,從規範目的來看即與刑罰有極大的差距,透過本篇文章讀者可以清楚了解為何羈押不等於有罪,並進一步了解羈押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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