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房屋占用鄰居土地不用拆?談民法越界建築之規定 | 治誠法律事務所

房屋占用鄰居土地不用拆?談民法越界建築之規定

房屋占用鄰居土地不用拆?談民法越界建築之規定

一、 前言:
在日常生活中,房屋不小心占用到隔壁鄰居土地的情況其實並不少見。可能是早年測量技術不精確、界址模糊不清,也可能是整修或增建時未注意土地界線,直到鄰居提出異議,才驚覺自家建物早已越界。此時,對於屋主而言,最迫切的問題就是:房子真的一定要拆嗎?本文將介紹民法關於越界建築的相關規定,說明在此種情況下有無保全房屋完整性之方式,協助讀者在遭遇鄰地糾紛時,避免房屋面臨拆除之風險。

二、 民法針對越界建築之規範

(一) 民法第796條第1、2 項:「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二) 民法第796-1條第1項:「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但土地所有人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之。」

三、 最高法院怎麼說

(一) 最高法院67年度台上字第800號判決
「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所定鄰地所有人之忍受義務,係為土地所有人所建房屋之整體,有一部分逾越疆界,若予拆除,勢將損及全部建築物之經濟價值而設。倘土地所有人所建房屋整體之外,越界加建房屋,則鄰地所有人請求拆除,原無礙於所建房屋之整體,即無該條規定之適用。」

(二) 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801號判決
「對不符合第796條規定,鄰地所有人得請求移去或變更逾越地界之房屋,有時對社會經濟及當事人之利益造成重大損害,乃賦予法院裁量權,斟酌社會整體經濟利益及雙方當事人之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然此乃基於相鄰關係而受限制,係所有權內容所受之法律上限制,並非受限制者之相對人因而取得獨立的限制物權,是土地所有人免除移去越界房屋返還土地,要係法院衡酌公共利益及土地、鄰地所有人利益之結果,始要求鄰地所有人容忍不予拆除請求返還越界之土地,尚非謂土地所有人就越界之土地取得占用之正當權源。」

四、 常見問題回應與說明:

(一) 越界建築不用拆除?
依據上述法條規定與實務見解,越界建築確實有不用拆除的可能,但須符合兩個前提:1.房屋所有權人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越界。且2.鄰地所有人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須滿足兩大條件才能主張不得拆除,但嗣後仍應向鄰居支付相當補償金、或購買占用部分之土地。

(二) 如何證明非故意或重大過失?
此時必須說明當初興建房屋時有無如:地籍圖糢糊不清、年代久遠測量技術不精確、地籍重測導致界址變更等問題,說明興建當時確實是受限於外在因素,證明自身並無約介之故意或重大過失。

(三) 如果重大過失越界怎麼辦?
這種情況下,則須證明如:1.拆除越界部分將破壞房屋整體結構及建物完整性,進而產生居住安全之疑慮、2.除費用所費不貲,不符經濟效益、3.拆除後導致土地閒置荒廢,無法發揮物盡其用之土地利用等原因,說服法院拆除房屋顯然損人不利己,保存房屋才符合社會經濟效益,並依民法796-1條判決免為拆除。

五、 以上是關於民法越界建築的介紹,從法規本身到最高法院見解,都可以看出房屋占用到鄰居土地時確實有機會爭取到不必拆除,關鍵則在於如何舉證證明包括:非故意或重大過失越界、衡酌公共利益及土地、鄰地所有人利益。強調免為拆除可達到發揮物盡其用之土地利用規劃,並促進社會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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