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共有的土地,遭其中一個共有人在上面蓋屋,該怎麼辦? | 治誠法律事務所
共有的土地,遭其中一個共有人在上面蓋屋,該怎麼辦?
一、需先確認,此共有土地,是否曾有協議各自使用範圍的分管契約,若有,共有人在分管協議約定給他使用的範圍內蓋屋,即屬有權。
二、另需注意,實務上也承認「默示分管契約」,就是縱使沒有書面的分管契約,如果各共有人長時間各自劃定使用範圍,對其他共有人使用、收益各自占有管領的土地部分互相容忍、未予干涉,已歷有年所,也會被認定有默示的分管契約存在。
三、若確認無分管契約,而該共有人是未經共有人全體同意擅自蓋屋使用共有土地,這就屬於侵害其他共有人之共有所有權,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依民法第767條中段規定請求拆屋,並依民法第767條中前段規定請求返還土地。
四、且依民法第821條規定,任一共有人都可以獨自提起此請求拆屋還地的訴訟,聲明返還土地給全體共有人,不需要全部共有人一起起訴(如果是繼承完尚未分割遺產、公同共有中的共有人,也可依民法第828條準用第821條,單獨提起此訴訟)。
五、此訴訟提起後,審理的重點即會在該共有人蓋屋有無經過其他共有人同意、各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或默示分管契約、是否有權蓋屋。蓋屋的共有人需要舉證證明有經過其他共有人同意,或各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或默示分管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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