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我有土地持分,但該共有土地長期閒置,該怎麼辦? | 治誠法律事務所
一、若能取得人數及應有部分合計皆過半數的共有人同意,或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的共有人同意,可以處分出售整塊共有土地。(土地法第34條之1)惟注意需書面通知其他共有人。
二、若能取得人數及應有部分合計皆過半數的共有人同意,或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的共有人同意,也可以以出租等方式使用整塊共有土地(民法第820條)。
三、惟若無法取得人數及應有部分合計皆過半數的共有人同意,或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的共有人同意,為避免共有土地因共有人無法達成共識而長期閒置,建議向法院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依民法823條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四、若土地面積大、共有人人數少,整塊土地分割給各共有人後仍皆有價值,原則上會原物分割。惟若土地面積不夠大而共有人人數眾多,原物分割顯有困難,則得請求變價分割,將整塊土地拍賣變價後,價金比例分配給各共有人。法律也允許一部分原物分割,一部分變價分割。
五、爾後您即得取得單獨所有之分割後土地,或變賣之價金,解決共有物持分閒置問題。
六、此分割共有物訴訟的重點即會在說服法院要依您的分割方案進行分割。如原物分割誰分在哪裡的理由、或為何需變價分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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