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不動產借名登記在別人名下,出借名字的人(出名人)死亡,其家人拒絕返還,該如何處理? | 治誠法律事務所

不動產借名登記在別人名下,出借名字的人(出名人)死亡,其家人拒絕返還,該如何處理?

一、借名登記契約:
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

二、民法雖然沒有借名登記契約的明文規定,但這是實務上非常常見的契約類型,最高法院明文肯定借名登記契約只要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就有法律上效力,可以類推適用民法委任契約的相關規定。

三、出名人死亡:依照民法委任契約相關規定,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民法第550條)。因此出借名字的人(出名人)死亡時,類推適用此條,借名登記契約應即消滅。

四、請求返還:依照民法不當得利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

五、因此於不動產借名登記在別人名下,出借名字的人(出名人)死亡,其家人拒絕返還的情形,可以委請律師提起民事訴訟,依照上面兩條規定請求出借名字的人(出名人)的繼承人返還不動產。

六、此訴訟的重點會在於「證明有借名登記契約」,應提出該不動產當初是您購買的證據(如貸款是從您帳戶扣款的,提出帳戶明細、頭期款是您匯款的,提出匯款紀錄等),以及多年來不動產是您管理使用的證據(如多年來房屋稅土地稅都是您繳納,提出繳納單據、多年來實際上都是您在住,提出照片等等),以說服法院您跟對方之間確實存在借名登記契約。

七、另法院也會詢問為何要將不動產登記在他人名下,理由為何?對此應提出合理的理由。

八、於證明上情後,即能獲得「被告應將…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之勝訴確定判決,持勝訴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即可向地政機關申請變更所有權登記,成功拿回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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