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借錢沒寫還款期限,對方可以一直拖嗎? | 治誠法律事務所
一、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二、因此,若借錢沒寫還款期限,只要「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即可。具體而言就是寄發存證信函給對方,上面載明「請於幾年幾月幾日返還借款」(該日期須距離對方收受存證信函日一個月以上),或載明「請於文到一個月內返還借款」,並於存證信函中附上您的收款帳戶資訊。
三、若已寄發存證信函,但上面寫的還款日期距離對方收受存證信函日未達一個月以上也沒關係,法院實務見解認為只要起訴日距離對方收受存證信函日有一個月以上,也符合此條規定。
四、為何要寄存證信函?普通郵件可以嗎?答:因寄送此信函的目的在於日後向法院起訴返還借款訴訟時,可以證明「對方有收到您的催告」,而存證信函郵局會保留副本,且會提供對方有簽收的「回執證明」給您,您訴訟時只要提出存證信函號碼及回執證明,就可以證明對方確實有收到您的催告。反之若是寄發普通郵件,沒有回執證明,對方可能否認有收受您的信函。
五、寄發此催告信函後,若對方屆期仍不返還,您即可檢附借據、交付借款的證據及此催告證據,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起訴請求對方返還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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