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有繼承人已搬到國外而失聯,遺產怎麼處理? | 治誠法律事務所
一、如果某一繼承人已搬到國外,多年皆未連絡,無法連絡上也不知悉他住在何處,而除了他以外的其他繼承人對於分割遺產已經達成協議,就差此繼承人而無法協議分割遺產,該如何處理呢?
二、此時可以透過法院協助。做法如下:
(一)先請代書辦理不動產遺產的公同共有登記。因民法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因此法院會要求,必須先做遺產公同共有登記,才可以起訴請求分割遺產(遺產公同共有登記不需要全部繼承人同意,可以自己單獨請代書辦理)。
(二)由其中一位繼承人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遺產。因裁判費計算是以原告得分得多少遺產價值來算,所以建議只以其中一位繼承人當原告,其他繼承人當被告,以降低裁判費金額。
(三)起訴狀中載明有一位繼承人移居國外失聯無法聯絡,除了他以外的其他繼承人皆已同意某分割遺產方案,簡單說明此分割遺產方案並未侵害該失聯繼承人的權益、是公平合理的分割方案,並附上除了該失聯繼承人外其他繼承人皆同意此分割方案的同意書作為證據。起訴狀中並聲請法院對該失聯繼承人為國外送達或國外公示送達。
(四)起訴後,因我方有聲請法院對該失聯繼承人為國外送達,法院會先函詢外交部請外交部提供該失聯繼承人出境時填寫之地址,嘗試將起訴書及開庭通知透過使館寄送到該地址,若有成功國外送達,我方即可聲請一造辯論,讓法官判決。惟若寄送失敗,因我方亦有聲請法院對該失聯繼承人為國外公示送達,法院即可以公告方式送達,公告60天後,即屬合法送達,我方即可聲請一造辯論,讓法官判決。
(五)因我方已提出除了該失聯繼承人外其他繼承人皆同意此分割方案且該分割方案合理、正當、未侵害該失聯繼承人之權益,理論上法院即會依眾人同意之分割方案判決,後續我方即可持確定判決辦理不動產遺產的各別所有或分別共有登記,及向銀行或保險公司請領存款、保險等動產遺產,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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