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借錢不還還賣房脫產?詐害債權行為如何撤銷? | 治誠法律事務所

借錢不還還賣房脫產?詐害債權行為如何撤銷?

一、當債務人疑似脫產時民眾常有的疑惑
• 債務人把房屋、存款移轉給別人算是「脫產行為」嗎?我該怎麼把財產要回來?
• 如果債務人主張他是「買賣」不是「無償贈與」,有什麼差別?
• 財產又被轉賣給第三人了,還追得回來嗎?
• 要在多久內提告?會不會來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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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怎麼規定?
債務人所為的有害債權行為稱為「詐害債權」,民法第244區分為以下兩種:

1. 無償行為(例如贈與、無償移轉)
只要符合兩點,債權人就可以請求撤銷:
• 債務人的行為屬於無償處分(例如:贈與)
• 該行為有害債權(讓你更難受償、可供執行的財產變少)

2. 有償行為(例如買賣、設定抵押等)
除了「有害債權」外,還要加上主觀要件:
• 債務人在行為時明知會損害債權人
• 且受益人(相對人)在受益時也知道這件事

3. 哪些情況不適用?
第244條第3項明文排除:
• 行為不是以財產為標的,或
• 僅有害於特定物給付債權的情形,原則上不適用前述撤銷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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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務上常見攻防重點

1. 什麼叫「有害債權」?
實務上常看「行為後」債務人是否變得無資力或難以執行。
如果對方雖然移轉了一筆財產,但名下其實還有足夠資產可以還債,對你的受償沒有實質妨礙,原則上就不會構成有害債權行為。

2. 有償行為最難的是「知情」證明
通常會從客觀事實推認:交易價格明顯不合理、急著移轉、買方與債務人關係密切、付款金流不自然等。

3. 撤銷時得一併請求「回復原狀」
債權人聲請撤銷時,可以一併請求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例如返還、塗銷登記);但若「轉得人」在取得時不知撤銷原因,則會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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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撤銷權有「除斥期間」限制
民法第245條規定兩個時間限制:
• 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起 1 年內不行使 → 撤銷權消滅
• 自該行為發生起 10 年經過 → 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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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例情境說明

A 公司長期為B 女士辦理業務,,B 女士累積積欠費用,雙方後來還簽了還款協議、並用本票擔保。但 B 女士還了一部分之後就不再付款,A 公司只好走法律程序,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並確定。
**A 公司查詢 B 女士名下財產,發現她原本名下有一間位在台北市的房子,沒想到竟已在短時間內把這間不動產「以買賣名義」移轉給 C 先生,房子也完成過戶登記。**A 公司趕緊聲請強制執行,想從 B 女士的存款先扣款,結果銀行回覆:B 女士帳戶只剩下很少的金額,幾乎沒有可供清償的財產。
A 公司因此認為,B 女士把名下主要不動產移轉出去,已經讓自己更難拿到錢,構成「有害債權」的脫產行為,於是向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請求:
• 撤銷 B 女士與 C 先生之間就該不動產所做的買賣與過戶效果;
• 命 C 先生配合塗銷過戶登記,讓不動產回復登記在 B 女士名下;
• 這樣一來,A 公司後續才有機會就該不動產進行查封、拍賣等強制執行,真正把債權追討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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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結語與提醒
債權執行前,務必留意債務人是否有脫產跡象。不動產移轉流程較慢、也會留下登記紀錄,相較現金較有追查空間;但若仍發生過戶,在訴訟中可透過調取交易金流、傳喚買方或代書到庭詢問,釐清是否屬「假買賣」。最後更要把握法定期限,避免逾期而喪失請求權。
本文僅為一般法律知識介紹,並非針對特定個案所提供之法律意見。個案事實細節不同,結果可能差異甚大,建議仍應就自身狀況諮詢專業律師,以取得適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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