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員工弄壞公司商品,可否扣員工薪水讓他賠償? | 治誠法律事務所

員工弄壞公司商品,可否扣員工薪水讓他賠償?

一、不可以!勞基法第26條明確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若公司自己從薪水中扣除認為員工應賠償的金額,違反勞基法,依勞基法可以被裁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此規定是因賠償與否及金額應由雙方協商同意或法院認定,不可以由資方片面決定,因此法律明文規定公司不可以自己扣薪水強迫員工賠償。

三、因此若員工弄壞公司商品,公司希望員工賠償,公司應該與員工協商,若員工願意賠償,讓員工另外給付賠償金額。此處須注意,縱使員工願意賠償,也不能為省事直接從薪水扣,而是必須員工另外給付。以防止仍被開罰之風險。

四、若員工不願意賠償,公司只能提告民事訴訟向員工請求。而提告民事訴訟,公司則必須證明員工是故意或是過失(違反某一注意義務)弄壞公司商品,依照民法侵權行為向員工請求賠償。

五、惟因訴訟耗時耗力,委任律師亦有一定費用,公司須評估毀損金額與訴訟成本相比,是否划算。此外,法院通常也會認為,企業經營者本應承擔經營風險,此應屬於其經營成本,若將此等虧損責任全數轉嫁給員工承擔並不合理,因此法院對於公司必須舉證員工的故意或過失責任的要求,通常會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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