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 預立遺囑,少留紛爭:一次看懂民法規定的遺囑方式 | 治誠法律事務所
預立遺囑,少留紛爭:一次看懂民法規定的遺囑方式
一、 前言:
許多人認為生前提到遺囑並不吉利,而不願瞭解相關規定、或選擇迴避這個話題。然而,實務上大量的繼承糾紛,正是因為沒有留下有效遺囑,導致家人之間為了財產對簿公堂。其實,立遺囑的目的,不只在於分配財產,更是讓自己的意願能在身故後被確實尊重。民法為了避免偽造、脅迫或爭議,對遺囑的方式與要件設有明確、嚴格規定,若未符合法定形式,即使內容再合理,也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本文將帶你認識民法所規定的幾種遺囑方式,協助你在生前妥善規劃,避免遺囑無效所帶來的遺憾。
二、 為什麼遺囑一定要符合法定方式?
(一) 遺囑屬於「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立遺囑人過世後,已無法親自說明真意,因此法律必須透過嚴格的形式要件,來確保遺囑內容確實出自本人自由意思,並避免事後爭執。
(二) 遺囑亦為「要式行為」,只有符合法律規定方式的遺囑,才具有法律效力。常見的遺囑方式包括: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以及緊急情況下的口授遺囑。
三、 遺囑種類介紹
(一) 自書遺囑:規定在民法1190條,顧名思義,必須由立遺囑人親自書寫全文,不得由他人代寫。完成後,需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常見無效事由包括:電腦打字列印後簽名、日期不完整、僅有蓋印章而未簽名。
(二) 公證遺囑:規定在民法1191條,公證遺囑須由立遺囑人向公證人表明遺囑內容,並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過程中需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公證遺囑在公證人的專業把關下,並有見證人在場下,立遺囑過程較嚴謹,可大幅降低真實性遭質疑之機會,並擔保製作程序的合法性,能有效減少繼承糾紛。
(三) 密封遺囑:規定在民法1192條,立遺囑人將遺囑內容密封後,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並陳述其為遺囑,並由公證人於封縫處記載相關事項,再由立遺囑人及見證人簽名。雖然能擔保遺囑內容保密,但遺囑內容均未經公證人及見證人審閱,若遺囑內容本身存在語意不清、前後矛盾、違反特留分規定等問題,或有其他法律上無法執行的情況,這些問題在事前無法被察覺,事後亦無法修正。
(四) 代筆遺囑:規定在民法1194條,代筆遺囑適用於立遺囑人無法自行書寫的情形,須由立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由他人代筆記載,並需有三名以上見證人在場,全體見證人與代筆人須簽名。代筆遺囑因涉及他人參與,較容易成為爭議焦點,見證人資格與程序是否符合規定,往往是訴訟重點。
(五) 口授遺囑:規定在民法1195條,口授遺囑僅限於生命危急、其他方式無法進行時使用,並須於緊急原因消滅後一定期間內,改用其他法定方式,否則將失效。此種遺囑屬例外性質,適用範圍相當有限。
四、 遺囑要能符合當事人意願,重點不僅在於分配內容,更應符合各該遺囑要件之法律規定,確保遺囑能夠真正發生效力。透過了解民法所規定的各種遺囑方式與要件,不僅能避免遺囑無效的風險,也能讓自己的心意在身後被清楚傳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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