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案件:二審維持原判-110簡上179

2023-05-08
by 治誠法律事務所
承辦律師:陳永來律師
承辦律師:王韋鈞律師


1. 對方(上訴人)主張

對方主張:雖然解約後簽約金200萬元原應返還,且其簽發本票作為擔保,但因另涉及藝品合作、房地移轉等爭議,四方曾協議「需先完成特定房地返還/塗銷抵押、藝品返還搬遷等事項」作為返還200萬元的停止條件。

2. 本所協助我方(被上訴人)提出的答辯重點

- 解約協議白紙黑字「無條件全數返還」,並無任何停止條件文字。
- 本票亦載明無條件兌付,票據上亦未記載任何條件,票據責任自應成立。
- 對方提出的錄音譯文、通訊對話內容,最多只是各自討論返還款項的時間點或其他爭議處理順序,無法證明雙方就「返還200萬元須以某事項完成為前提」達成合意。
- 即便另有合作/信託爭議,也不當然影響票款請求。

3. 法院的認定結果**

- 法院認定:解約協議書已明確約定「無條件全數返還」200萬元,且本票記載到期無條件兌付;在原因關係未清償前,發票人應負票據責任。
- 就對方主張的「停止條件」,法院逐段檢視錄音譯文與LINE對話,認為內容無法證明雙方就「以返還藝品、房地塗銷抵押並回復登記」作為返還200萬元之前提有任何合意,停止條件抗辯不成立。
- 因此法院維持一審見解,駁回上訴,判命發票人給付票款200萬元及法定利息,並由上訴人負擔二審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