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控利用網咖竊取電力,法院認為並無竊電證據,判決無罪
1. 背景事實
檢方指控被告長期在多處據點以「拉活線」繞過電錶竊取電能,台電稽查員明知疑似竊電仍收取現金、洋酒作為包庇對價,並在檢警稽查前洩漏行動消息,讓被告能預先拆除設備。因而起訴被告涉竊取電能罪、台電稽查員涉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等罪。
2. 我們協助提出的答辯重點
- 被告否認起訴所列「19處網咖」均為其經營,更否認在該等地點竊電;指出檢方主要依他案的片面自白與推論,欠缺客觀佐證。
- 強調刑事案件必須以「積極證據」排除合理懷疑;即使曾有自白,也需要有補強證據支持其真實性。
- 既然無法證明被告確實在起訴地點經營、竊電,台電稽查員也無從成立「就該些地點」洩密或包庇的前提事實。
3. 法院的重點認定
法院認為:被告在他案的自白本身已具可疑,且檢方提出的證人證述、書證、物證,均無法補強「被告確在19處經營網咖並竊電」的核心事實;既然前提不成立,也無從認定台電稽查員有就該些據點洩密。最終認檢方舉證未達排除合理懷疑程度,判決被告、台電稽查員均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