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不起訴處分-114偵39726、115偵10407 | 治誠法律事務所
公共危險:不起訴處分-114偵39726、115偵10407
承辦律師:陳永來律師
承辦律師:許庭豪律師
本案當事人騎車上班途中遭後方機車追撞,初步檢查後認為自己沒事便離開現場,事後遭後方車主提告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因肇事逃逸罪之構成要件修法後變更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使得被告在認定自己是被追撞的情況下離開,同樣可能面臨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經律師向地檢署強調當事人當時係行駛於外側車道,並行經黃色網狀線,且恰逢對向車道有機車欲左轉彎,當事人見內側車道汽車已停讓,便放慢車速讓對向車通過,因此遭後方車輛追撞,應不具有過失;且當事人發生事故後亦有向告訴人表示自己沒事、沒有要報警,並回覆沒有要留下便先行離去,此部分亦不具有肇事逃逸之故意;律師並向地檢署聲請進行交通事故鑑定。
最終事故鑑定亦採納我方說詞,認定本案當事人並無過失;地檢署亦肯認當事人認定遭追撞而無肇事認知,並有誤認告訴人默示同意其離開,主觀上並無肇事逃逸故意,因而給予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