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主張我方「無權出租共有土地」請求不當得利,法院認定多數共有人已同意,駁回請求
承辦律師:陳永來律師
承辦律師:王韋鈞律師
1. 原告主張
原告主張:其為桃園某筆共有土地的共有人之一,被告雖為原告母親但非共有人,卻長期將土地出租他人收取租金,原告依持分比例請求返還過去多年租金利益,並請求自特定時間起按月給付相當金額。原告並主張:若被告抗辯出租行為經同意,則兩造應屬委任;若未受委任,則屬無因管理,均可請求返還。
2. 我方協助被告答辯
- 系爭土地為被告亡夫遺產,為避免日後再辦理繼承登記,改由子女分割繼承;其後經多數共有人同意,由被告統一管理、出租並收取租金。
- 租金收益主要用於清償亡夫生前債務;債務清償後,部分子女亦將其租金利益交由被告作為孝親費,且多年來家族內部運作均無異議。
- 因共有人已依法以多數決完成管理決議,被告並非無權占有或無權出租,不成立不當得利;縱原告主張超過期間,亦有時效抗辯空間。
3. 法院的認定結果
- 法院指出:共有物管理依民法第820條第1項,原則上以「共有人過半數且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即可。
- 本案證據(包含證人具結證述)足認多數持分共有人已同意由被告管理並出租土地,且租金用於清償家中債務或作為扶養/孝親安排,屬適法的共有物管理行為。
- 因此被告並非無權占有或受有不當得利,原告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金錢無理由。
- 又原告主張委任或無因管理:法院認為被告係受多數共有人委任管理,未同意的共有人與受任人間不當然成立契約關係,亦不符合無因管理要件,故相關請求基礎均不成立。
- 結論:原告全部請求及假執行聲請均遭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