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判決無罪-113選訴5 | 治誠法律事務所
承辦律師:陳永來律師
承辦律師:嚴珮綺律師
一、背景事實
檢方指控我方當事人(被告)在總統連署期間,負責與陣營聯繫連署及資金調度,並曾交付空白連署書與現金給他人(A02),要求A02以「每份連署書支付對價」的方式,向連署人行求、交付賄賂以取得連署書;A02再透過多人分層找人連署並發放金錢。檢方因此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起訴被告涉犯行求、交付賄賂及預備行賄等罪。
二、我們協助提出的答辯重點
1、強調A02證詞不可信性:A02對於「5萬元究竟是個人酬勞、還是發給連署人的錢」、「是否由被告指示每份200元、或由A02自行決定要不要給、給多少」、「交付空白連署書的地點與細節」等關鍵事項,從調查局、偵查到法院審理多次改口、互相矛盾。
2、指出A02證述內容不合常理:若如A02所述,被告要以每份200元結算,理應對「是否發錢、每份金額、如何核算」有清楚規則,否則被告無法控制成本、也無法確保取得相應連署數量;但A02卻說「給不給、給多少隨便他」,與行賄蒐集連署的運作邏輯不符。
3、提出「利害關係」與動機:A02自稱被告尚積欠其高額費用/債務,仍願大量投入蒐集、甚至代墊款項,且被告未提出具體清償方式與數額,對A02不具合理利益基礎,證詞更有推諉或誇大疑慮。
4、本案並無「補強證據」:通訊對話多為討論地區、份數、互傳檔案,未見「對價、發錢、每份多少」等行賄內容;且可解讀為A02請被告協助,無法補強「被告授意行賄」。
三、法院的重點認定
1、法院認為,A02就本案最關鍵的事項(款項用途、是否由被告指示發放對價、交付連署書的地點與過程)前後供述不一,屬「有瑕疵可指」的證詞,可信性不足。
2、法院亦指出,若真以每份200元結算,理應存在可控制的資金規則;A02卻稱可自行決定是否發放、金額多少,甚至可完全不給,顯不合常理,難認被告曾授意行賄。
3、對話紀錄不足以證明被告有行賄意思或指示,較可能僅反映支持連署、尋求協助的互動,不能作為補強證據。
4、其他證人多僅證明A02等人有發錢蒐集連署,或不知金錢來源、甚至不認識被告,無法把行賄行為連結到被告的授意與犯意聯絡。
5、因此,整體證據仍無法排除合理懷疑,未達刑事定罪所需的確信程度,依法諭知被告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