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案件:一審判決勝訴-112重訴142

2023-12-12
by 治誠法律事務所

對方主張「借名登記+撤銷贈與」,法院認定我方與對方無借名關係,駁回全部請求

承辦律師:陳永來律師
承辦律師:王韋鈞律師



1. 原告公司主張

原告公司主張:早年第三人與我方當事人共同出資購買桃園某筆土地,因農地使用限制,先由第三人出名登記。其後第三人將部分土地持分移轉登記到我方當事人名下,其中「超過出資比例」之持分只是借用名義登記,實際權利仍屬公司。後來我方當事人將部分持分無償移轉給第三人,原告公司遂以民法第244條(債權人撤銷權)起訴,請求撤銷贈與及移轉登記,並命受贈人回復原狀。

2. 本所協助我方提出的答辯重點

- 爭執公司與我方當事人間並無「借名登記」合意:土地買受、出資及移轉安排均發生在公司成立之前,公司並非當時的權利人或契約當事人。
- 公司主張其在土地上建物使用、繳稅或辦理融資等事實,頂多反映公司與他人間的內部安排,無法直接推論「公司與我方」成立借名契約。
- 借名登記本身若違反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法律上難以作為公司主張撤銷與回復登記的基礎。

3. 法院的認定結果

- 法院認定:土地交易及出資在先、公司設立在後,公司不可能與我方當事人成立借名登記關係。
- 法院並指出:僅以公司使用土地、繳稅、出租或抵押貸款等情形,仍不足證明借名登記的「合意」存在。
- 另就借名登記效力,法院採否定見解,認其可能違背物權法定、公示公信及公序良俗等原則,屬無效法律行為;因此原告公司依民法第244條主張撤銷贈與及回復登記,均遭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