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事件:二審勝訴-111簡上360

2025-06-06
by 治誠法律事務所

共有土地分割案件,對方分割方案對我方不利,二審維持我方所主張的分割方案

承辦律師:陳永來律師
承辦律師:王韋鈞律師

1. 上訴人(對方)主張

對方不服一審分割共有土地的方式,主張其與特定共有人合計持分較高,土地應依其提出之方案分割:把主要部分分配給其與特定公司共同持有、其餘小部分再由其他共有人維持共有,以利未來整體開發使用;並稱另一方案會把土地切成多筆,恐有過度細分、袋地(無對外通行)等問題。

2. 本所協助我方(共有人之一)提出的答辯重點

- 分割共有物的核心目的是「消滅共有關係」,除非共有人明確表示願意,否則不宜強迫不願者在分割後仍與他人維持共有。
- 對方方案會使我方分割後仍須與多名共有人繼續共有,與我方意願及分割制度目的不符。
- 我方主張應採能讓我方取得特定區塊單獨所有、可作為日後自用規劃之方案;且分割後各筆土地面積仍具可利用性,並不至於「過度細分」。

3. 法院的認定結果

- 二審指出:裁判分割原則上應貫徹「消滅共有」的立法意旨,若僅為部分共有人之建築或開發考量,仍須尊重其他共有人不願維持共有的意思。
- 法院認為:對方提出之方案與分割目的相悖,且我方已明確表示不願分割後繼續共有,因此不採。
- 法院肯認一審採行之原物分割方案:分割後各筆面積仍可完整利用,亦能兼顧共有人意願與土地經濟效益;至袋地通行問題,兩種方案均無本質差異,仍可循合法方式處理。
- 結論:上訴駁回,並就附圖/附表的面積與持分資料作技術性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