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一審勝訴-113重訴648 | 治誠法律事務所

所有權移轉登記:一審勝訴-113重訴648
2025-03-31
by 治誠法律事務所
承辦律師:陳永來律師
承辦律師:許庭豪律師
承辦律師:王韋鈞律師

本案當事人與兩姊妹曾合資購買農地,但因不具備自耕農身分,遂與具備自耕農身分之哥哥訂立「借名登記契約」,將農地借名登記在哥哥名下。嗣後因法令修正,農地買賣已無自耕農身分之限制,當事人便向哥哥要求移轉登記農地所有人,卻遭哥哥拒絕配合辦理。無奈之下當事人僅能向哥哥之子另外簽立協議要求其子在繼承該農地後,承諾移轉登記予當事人,然其子遲至往生後仍未履行移轉登記之協議,最終農地又輾轉由其繼承人所繼承。

經過本所律師團隊評估,當事人與哥哥之子所簽立之協議書不僅明確說明雙方間之借名登記關係,可依借名登記關係消滅後之返還請求權要求繼承人移轉登記外;該協議書本身亦構成獨立之契約關係,亦可依該協議書要求繼承人移轉登記,訴訟過程中並提出雙方間之對話紀錄,說服法院雙方間確實存有借名登記關係及承諾移轉登記之約定,最終成功獲得勝訴判決,保障當事人應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