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判決勝訴-113訴3046 | 治誠法律事務所

損害賠償:判決勝訴-113訴3046
2026-07-28
承辦律師:陳永來律師
承辦律師:許庭豪律師

本案當事人為建設公司,於社區管委會成立前之代管期間委託物業公司管理維護社區營運相關事項,其中並包括代收社區裝潢清潔費之事務。在管理維護期間,物業公司之受僱人利用其擔任社區經理執掌社區事務之機會,於收受裝潢清潔費後,竟未登載於社區財務報表,以此方式侵占約70萬元款項。當事人遂委請本所律師團隊起訴請求物業公司及社區經理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訴訟過程中,物業公司雖以無法證明款項係由社區經理所收取、服務項目並不包括代收裝潢清潔費、服務結束後已辦理務業交接等事由為抗辯。然經本所律師團隊提出雙方簽立之服務契約、雙方交辦社區事項之會議紀錄、社區經理之起訴書及刑案判決,並製作各社區住戶受損表格,最終法院判決物業公司及社區經理應連帶賠償我方所主張之全部金額,完全填補當事人所受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