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治法案件:判決無罪-112金訴575 | 治誠法律事務所
借親友帳戶協助外國朋友做「虛擬貨幣投資」,法院判決無罪
承辦律師:陳永來律師
承辦律師:王韋鈞律師
1. 背景事實
被告透過通訊軟體認識一名自稱要做生意、投資虛擬貨幣的外國友人,對方表示需要收款帳戶,請被告協助。
被告便找了兩位親友開戶,將帳戶資料交給對方使用,後續也依指示提領款項,再去買比特幣轉入指定電子錢包。
檢察官認為,被告「應該知道」這種作法很可能是詐騙、洗錢,仍交付帳戶並協助提領、買幣,因此以詐欺取財及洗錢罪起訴。
2. 我們協助被告提出的答辯重點
- 強調被告主觀上認為是在幫朋友處理「正當生意」與虛擬貨幣交易,沒有一起詐騙的故意。
- 詳細說明兩人認識經過、對話內容、被告實際拿到的報酬情況,讓法院看到:在當下情境,被告確實「未必會想到詐騙」。
- 提出聊天紀錄、比特幣交易紀錄等資料,證明被告一直依對方指示操作,認知上是協助投資,而非分享詐騙利益。
- 提醒法院注意:「不確定故意」與「疏失」、「大意」只有一線之隔,不能因為社會上常宣導防詐,就推論所有交付帳戶者一定有詐欺或洗錢故意。
3. 法院的重點認定
- 法院認為,不能只因為現在防詐宣導很多、大家應該知道不能亂借帳戶,就推論被告一定有詐欺、洗錢的犯意。
- 在檢方提出的證據下,仍存在可能性:被告有可能只是誤信朋友、疏忽大意,並非與詐欺集團「有犯意聯絡」。
- 因為沒有達到「一般人不會再懷疑」的證明程度,依無罪推定原則,判決被告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