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律師:陳永來律師
承辦律師:王韋鈞律師
1. 本所協助原告提出的主張
- 兩造為親屬關係,被告因資金需求,透過原告向第三人借款約100萬元。
- 借款金流清楚:第三人先將款項匯入原告帳戶,原告再依被告指示,其中約89萬元匯給被告,其餘約11萬元則依被告指示交付第三人,用於清償被告先前對該第三人的欠款。
- 其後第三人將對被告的借款債權讓與給原告,原告成為合法債權人,並以存證信函通知債權讓與並催告清償,被告收受後仍未返還,故依消費借貸+債權讓與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本金及法定利息,並聲請假執行以保全債權。
- 對於被告主張「免除債務/共同借款」等說法,原告主張均欠缺具體、可信的合意或證據,且與被告先前自承借款原因及過程不符。
2. 被告答辯
- 主張原告或第三人已免除其債務;或主張其中一部分款項屬共同債務清償、可抵銷;並進一步主張若屬共同借款,僅需負擔一半。
3. 法院的認定結果
- 法院認為:被告已不爭執借款存在,若主張「債務已免除」,應由被告舉證;但被告所提證人證詞前後矛盾、與客觀情況不符,亦無其他證據可證明免除債務,故不採。
- 關於抵銷部分,法院採認雙方均承認:其中約11萬元係用於清償共同債務,被告得主張其中約5.5萬元抵銷。
- 其餘「共同借款僅負擔一半」的抗辯,與被告先前自承情節不一致,亦無足夠證據,法院不採。
- 結論:法院判命被告清償94.5萬元及法定利息,並依一定擔保金額准原告假執行;訴訟費用按勝敗比例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