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一審勝訴-111重訴530 | 治誠法律事務所

損害賠償:一審勝訴-111重訴530
2026-01-06
by 治誠法律事務所
承辦律師:陳永來律師
承辦律師:嚴珮綺律師

一、本案本所當事人林小姐於111年3月出售一棟中古透天房屋,買家多次看房都表示沒問題,雙方合意以現況交屋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詎料交屋後,買家突然向本所當事人提告,主張該中古透天房屋是海砂屋,要求解除契約、本所當事人應返還房地總價金1228萬元云云。
二、本所嚴律師承接此案後,先質疑買家提出的證據(自行委託私人實驗室所做的檢驗報告)缺乏公正性,因此買家於訴訟中請求法院委託社團法人桃園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該中古透天房屋是否為海砂屋,經法院准許鑑定後,社團法人桃園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結果認為該中古透天房屋並無氯離子含量過高之情形,並非海砂屋,因而判決駁回買家之訴,本所當事人不需返還1228萬元。
三、此外於此訴訟過程中,買家另有於訴訟中提出該中古透天房屋的耐震能力不符合111年之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有耐震能力不足的瑕疵云云,經嚴律師提出眾多實務見解給法院,證明建築物是否耐震能力不足應該以「建築時」之建築物之耐震設計規範為準後,法院亦以此駁回買家此部分之主張,本所當事人免賠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