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案件:不起訴處分-115偵12758 | 治誠法律事務所

詐欺案件:不起訴處分-115偵12758
2026-07-14
by 治誠法律事務所
承辦律師:陳永來律師


本所當事人因將其名下的銀行帳戶提款卡與密碼,寄給他人,導致告訴人等人提告,被告因此被控涉嫌刑法之「幫助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之「幫助洗錢」罪嫌。
經本所協助辯護後,業經桃園地方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書(115年度偵字第12758號)

一、本所協助提出雙方確有交易與受騙對話紀錄,內容證實被告曾提出懷疑,核與一般單純「賣帳戶獲利」的幫助犯情節顯不相同。

二、被告因聽從指示操作,自身帳戶也有損失,且隨後便主動至派出所報案。這證明被告是在詐騙集團的誘導下降低了警覺性,主觀上並無幫助詐欺或洗錢的「未必故意」。

三、說服檢察官,不能僅憑被告提供帳戶的事實,就斷定其有犯罪意圖,檢察官偵查終結,認被告罪嫌不足,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予以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