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提供帳號販售未上市股票,法院認為檢方未證明有詐欺,判決無罪
承辦律師:陳永來律師
承辦律師:王韋鈞律師
1. 背景事實
被告與網友交往,因信任對方、相信有投資未上市股票的機會,便將自己及友人的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交給對方使用。
多名投資人依照電話或訊息指示,匯款到這些帳戶後,發現日後無法順利處分股票或獲利,認為遭詐騙,檢察官便以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罪起訴被告。
2. 我們協助被告提出的答辯重點
- 被告部分:說明她是出於信任交付帳戶,不知道會被用來犯罪。
- 在「是不是詐騙」這一點,我們特別強調:
- 告訴人其實都有拿到未上市股票、完稅證明、股票轉讓文件等資料,
- **單純投資未上市股票,事後沒賺錢或難以變現,不等於一開始就是詐欺。**
- 主張:在沒有先證明「主犯確實犯了詐欺取財罪」之前,就直接把被告當成幫助犯來處罰,違反「幫助犯從屬正犯」的基本原則。
3. 法院的重點認定
- 法院逐一檢視告訴人的陳述與提出的股票、稅單等資料後,認為:
- 告訴人確實有取得股票,
- 告訴人不滿意的是「投資績效」與「未如預期上市或獲利」。
- 法院指出,投資股票本來就有風險,不能只因為最後沒有賺錢,就倒推一開始一定是詐欺行為。
- 既然連「主犯是否成立詐欺罪」都有重大疑問,就更不可能認定有特定犯罪所得,也就**談不上幫助洗錢或幫助詐欺**,最後判決被告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