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遭指控利用同床機會猥褻女方,二審認證據不足改判無罪
承辦律師:陳永來律師
承辦律師:王韋鈞律師
1. 背景事實
未成年女兒指稱自幼到小學期間,父親多次對其為猥褻行為;檢方依妨害性自主相關罪名起訴,一審判決有罪後提起上訴。
2. 我們協助提出的答辯重點
- 被告否認犯行,並說明家中作息、陪睡與照顧者安排,爭執客觀上難有起訴所述情境。
- 指出指訴在「時間軸、細節、說法」前後不一,且可能受家庭變故影響,可信性需嚴格檢驗。
- 強調測謊提問過於籠統且欠缺再現性,無法作為定罪基礎。
3. 法院的重點認定
- 被害人最初陳述模糊、後續反而更細緻,與常情不符。
- 除單一指訴外,欠缺足夠補強證據;通報與師長證言屬同一指訴延伸,難以補強。
- 測謊證據力不足以排除合理懷疑。二審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
1. 背景事實
被告遭B女指控,被告利用同床或按摩的機會,伸手進內衣、內褲觸摸胸部與下體。B女向學校老師透露遭到不當觸摸,經通報後,檢察官依指述起訴被告。
一審曾判有罪,被告不服上訴,高等法院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
2. 辯護重點大略包括:
- 我們整理並比對B女每一次的陳述,指出對方在偵查中及法院中出現多次變化。
- B女一開始陳述模糊,之後卻越來越細、越來越完整,與社工「多已遺忘」的觀察相互矛盾。
- 為被告整理事實主張,說明被告在生活中並無與B女「同床」的機會。
- 強調不論「老師證詞」、「通報表」,同樣只是「B女指述」的延伸,一審判決認定違反「補強證據」法則。
3. 法院的關鍵判斷
- 高院在判決中引用最高法院關於補強證據的見解:
- 被害人指訴必須本身沒有重大瑕疵,且要有補強證據支持,才足以做為有罪判決的基礎。
- 本案中,法院認為:
- B女在初次陳述時時間軸混亂,且多處重要事實並為提出,卻反而在審理時「越來越清晰」能建構完整細節,與常理不符。
- 證人(老師)與通報表僅是聽聞B女單方面轉述,屬「累積證據」,缺少足以支持B女指訴的補強證據。
- 對於被告的測謊鑑定過於籠統,且測謊結果受測者情緒影響,不具再現性,不能作為有罪的唯一依據。
- 在沒有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的情況下,依刑事訴訟法「無罪推定」與「罪疑唯輕」原則,撤銷原審有罪判決,改判被告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