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侵權行為案件二審勝訴,對方不服上訴,最高法院仍維持判原判
承辦律師:王韋鈞律師
1. 上訴人(對方)主張
國營事業主張:某網咖業者長期以不法方式竊電,且我方當事人(稽查人員)刻意包庇未舉發,並按月收取回扣,導致其受有約500多萬元損害,依民法侵權行為及共同侵權規定,請求我方與業者連帶賠償及利息。
對方不服二審駁回其請求,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請求撤銷二審判決並改判其勝訴。
2. 本所協助我方提出的答辯重點
- 第三審上訴必須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且上訴狀或理由書須具體指出:違反哪一條法令、具體違反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如何構成該違法。
- 若只是反覆爭執證據取捨、事實認定,或空泛指稱違反論理與經驗法則,而未依法具體表明,第三審上訴即可能被認定不合法。
3. 法院的認定結果
- 最高法院指出:第三審審查重點在「法律適用」而非重新調查事實。對方上訴理由主要仍在爭執原審如何取捨證據、如何認定事實,並未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具體表明違背法令之內容與理由。
- 因上訴理由不符法定要件,最高法院認定本件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並命對方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