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返還登記:一審勝訴-114訴103 | 治誠法律事務所
承辦律師:陳永來律師
承辦律師:嚴珮綺律師
一、本案當事人於女兒年紀還小時,購買數棟不動產,皆借名登記在女兒名下。然而女兒長大後移居國外,當事人與其失去聯繫,現因當事人經濟狀況不佳欲處分數棟不動產,卻因登記在女兒名下而無法處理。
二、本所承接本案後,替當事人整理眾多當年購買該等不動產的付款證據,以及多年來確實都是本所當事人負責繳納該等不動產的稅金、管理費等費用的證據,檢附證據向法院提起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不動產、被告應將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給當事人的訴訟,並請求法院對女兒為海外送達或海外公示送達。
三、起訴後,法院先向外交部詢問女兒地址,對該地址為囑託海外送達,但送達不到,法院進而對女兒為海外公示送達,公示送達公告期滿後,法院即依本所提出之證據,認定該等不動產確實是本所當事人所有、僅借名登記在女兒名下,判決女兒應將該等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給本所當事人。判決後,本所當事人即依該判決,向地政機關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爾後即得自由處分該等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