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二審勝訴-114上975 | 治誠法律事務所
承辦律師:陳永來律師
承辦律師:許庭豪律師
承辦律師:王韋鈞律師
本案當事人農地借名登記案件經本所師團隊協助後取得勝訴判決,本得依判決執行移轉登記,取回應有之財產。詎料,被告仍不服提起上訴,並主張借名登記關係不存在、協議書有代理瑕疵、該借名登記關係屬於脫法行為、請求權已罹於時效等抗辯。
針對上開抗辯,本所律師團隊提出協議書內容及雙方對話紀錄,再次強調借名登記關係皆有相關事證可以佐證,且哥哥之子所簽立之協議書皆有簽名蓋章之授權而無自己代理問題;且當事人當初將農地登記予哥哥名下,目的僅係借用具備自耕農身分之哥哥名義取得土地所有權,並非以迂迴之方法規避法令,顯然並非脫法行為;又借名登記契約消滅後之返還請求權應自哥哥死亡時起算,當事人提起訴訟之時間亦未罹於時效。透過本所師團隊舉證說明,並提出相關最高法院見解一一回應對造抗辯事項後,法院最終仍採信我方主張,駁回對造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