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判決勝訴-111重訴129 | 治誠法律事務所
對方主張超過出資比例持份為「借名登記」要求我方賠償,法院認定借名登記不存在而駁回
承辦律師:陳永來律師
承辦律師:王韋鈞律師
1. 原告公司主張
原告公司主張:早年第三人與我方當事人(被告)共同出資購地,後來第三人將「超過被告出資比例」的部分土地持分,暫時登記在被告名下,實際所有權仍屬原告公司,雙方成立「借名登記」。原告表示已以起訴終止借名關係,但被告卻將持分移轉給他人,致無法返還,因此改請求被告賠償約2,166萬元及利息,並聲請假執行。
2. 我們協助當事人提出的答辯重點
- 爭執「借名登記契約」並不存在:該土地持分係基於第三人對被告的贈與/安排,被告得自由處分。
- 即使原告主張土地稅、出租收益由公司處理,也無法直接推論「系爭持分」屬公司所有,且原告應就借名登記的成立負舉證責任。
- 原告所倚賴的協議書與證人證述,均不足以證明「公司與被告」之間有合意借名登記。
3. 法院的認定結果
- 法院指出借名登記屬非典型契約,須證明雙方就「以他人名義登記、但仍由真正權利人管理、使用、處分」有合致意思表示;原告主張借名成立者,應負舉證責任。
- 法院認為:協議書僅能證明被告依出資比例取得部分持分,無法推論「超過比例之持分」與原告間存在借名法律關係;證人證述亦有可信性疑慮。
- 法院並認定:原告以繳稅、出租及收益等情形推論所有權歸屬,其立論基礎不足;原告未能提出足夠事證證明借名契約存在,故其損害賠償請求及假執行聲請均遭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