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律師:陳永來律師
承辦律師:許庭豪律師
本案為侵害不二訪商標權之衍生案件,本所當事人遭下游團購廠商控訴販賣仿冒蛋黃酥,主張貨源全部向當事人訂購取得,因而導致其遭不二訪求償而賠償新臺幣7萬元,並受有商譽、信用之損害60萬元,總計向當事人請求67萬元之損害賠償。
經本所律師團隊主張,原告應就其販售之仿冒蛋黃酥貨源全部來自當事人負舉證責任。然其個人製作之銷貨明細表,其上由當事人出貨之註記均未經簽認,亦無相關憑證可佐;且依原告主張之銷量及進貨單價計算,進貨成本應高達231萬元,然其匯付當事人之金額僅不到45萬元,尚不及成本20%,顯無從認定貨源全部來自當事人。
最終法院採納我方主張,認定原告所舉事證不足以證明仿冒商品貨源係來自當事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當事人獲得全面勝訴判決。